鸿运国际官方入口公安局长受贿515万行贿市委100万包庇黑社会和非法持枪导语:孟宪君,男,汉族,1962年6月生,黑龙江鹤岗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党,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黑龙江省萝北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局长。
1985.11—1994.04鹤岗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事故处理员(其间:1986.09—1988.07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65********,汉族,大学文化,原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原萝北县公安局局长,住鹤岗市向阳区永丰国际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鹤岗市工农区**委*组)。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受贿、行贿被鹤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7月9日因涉嫌受贿、行贿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 7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某某社区**委*组。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 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 (绰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委*组。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8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某某社区*委*组。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经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某某社区**委*组。2019年10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某某村。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经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企业队*组。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 6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佳和社区11委4组。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某某某某高科技综合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鹤岗市兴安区人和社区**委*组。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 6月29日经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鹤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7月9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受案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受贿、行贿案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9月6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2019年10月6日补充调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盗窃案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案,被告人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一)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肖某某(另案处理)与周某某在兴安地区因矸石场地使用权发生斗殴,周某某所雇佣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将肖某某雇佣的人员潘某某、魏某某分别打成重伤、轻伤。后肖某某与时任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副局长房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孟某某,请托孟某某利用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刑事案件的查禁职责,以不处理李某甲、李某乙为条件,为肖某某提供帮助,迫使周某某交出矸石场的实际经营权。2008年末至2009年初的一天,孟某某将肖某某、周某某找到其办公室内,让肖、周在此商谈该矸石场由肖某某使用,周迫于孟的身份,答应将该矸石场让给肖某某使用。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材料、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卷宗材料;
(二)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带领民警在本市工农区大世界商城附近将吸毒人员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抓获,经甲基苯丙胺现场试剂检测,高某某尿液呈阳性。后孟某某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肖某某的请托,要求在查办其内弟高某某时给予照顾,孟某某未按照法定程序对高某某作出相应处罚,将高某某放走。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该分局工作人员在本市兴安区鹤大高速路鹤岗收费站处执行安全检查任务,在执勤过程中,干警陈某某等人依法收缴单筒12#一支,孟让陈将该拿到孟的办公室内。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该分局工作人员陈某甲(已故)在工作中收到群众上交的小口径一支,交给孟某某。孟先后将上述二的击发部件扔弃后私自藏匿于其母付某某位于本市工农区新鹤小区*区**号楼**号车库内。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送检单筒12#为意大利产伯莱塔霰弹枪,击发部件缺失;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送检小口径认定为。
3.证人门某某、门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张某甲 、王某丙、付某某、陈某乙、刑某某、陈某某、李某己、左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丁、李某丙、马某某、潘某甲、刘某甲等人证言;
1.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发现本市兴安区32委东兴煤矿东侧沙坑底部有煤炭储量,二人经预谋后,由孟某某提供保护,王某甲雇佣挖沟机、翻斗车,在该沙坑内进行盗采,盗采煤炭共计540吨(价值人民币146,280元)。王某甲将其中230吨放置在被告人周某某的煤场内,被周某某占有,其余煤炭被王某甲卖掉,所得赃款50,000元分给孟某某。案发后,王某甲返还赃款38,280元,孟某某返还赃款50,000元。
2.2013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发现本市兴安区32委东兴煤矿东侧沙坑底部有煤炭储量,三人经预谋后,由孟某某提供保护,徐某某雇佣挖沟机、翻斗车,并召集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鸿运国际由李某某在现场监工,在该沙坑内进行盗采,盗采煤炭共计1,700吨(价值人民币477,500元)。后徐某某将煤炭卖掉,所得赃款100,000元分给孟某某,将位于鹤岗市工农区46委双鹤花园小区4号楼一户楼房分给李某某。案发后,徐某某返还赃款221,500元,孟某某返还赃款100,000元,李某某分得房产一户已被扣押。
3.2013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徐某某的指使下,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小鹤、小亮(均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徐某某的白色丰田牌汽车,来到本市向阳区振兴广场南侧一露天玉石摊位处,趁无人看管之机,将失主黄某某摊位摆放的一块玉石(价值人民币40,000元)盗运至徐某某位于本市兴安区个人山庄内。案发后,该玉石已缴回。
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中浩华尔街小区*栋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在佳木斯市某某某某小区售楼处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在双鸭山市集贤县某某宾馆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在本市兴安区某某小区**号楼附近抓获;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在本市兴安区市场某某楼*栋*单元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在本市南山区某某小区**号楼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在本市兴安区某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在本市兴安区某某花园小区**号楼附近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乘警支队在哈尔滨至佳木斯列车上抓获。
2.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周某某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产权登记审批表,鹤岗市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证明材料;
付某甲、黄某某、薛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马某某、解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孟某某证言;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兴安区32委东兴煤矿东侧沙坑附近经营煤场期间,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雇佣挖沟机、翻斗车等机械,在该沙坑底部盗采煤炭共计540吨(价值人民币146,280元)。王某甲将其中230吨(价值人民币45,540元)放置在被告人周某某的煤场内,周某某明知该煤炭系盗窃所得,仍予以保管后占为己有。案发后,周某某返还赃款46,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兴安区某某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孟的居住处,容留吸毒人员于某某和孔某某吸食一次;在位于本市萝北县某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孟的居住处,容留吸毒人员于某某和孔某某吸食三次。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定购单;
1.2009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向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借用房屋用于平时休息,苏便将兴东花园小区7号楼4单元110室(价值人民币89,401元)提供给孟某某使用,后苏某某为了自己公司得到孟某某的关照,将该楼房送给孟某某,孟以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王某己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使用至今。
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王某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王某庚刑事拘留,王某庚妻子鞠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能给王某庚办理取保候审,通过时任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戊请托孟某某予以关照,后孟某某安排办案民警将王某庚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鞠某某为了感谢孟某某并继续得到孟的帮助,给予孟某某现金美元10,000元。
3.2017年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刘某乙(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刘某乙监视居住,刘某乙为了在案件中得到孟某某的关照,通过范某某(另案处理)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4.2017年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吴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吴某某取保候审,吴某某为了在案件中得到孟某某的关照,给予孟某某现金民币100,000元。
5.2017年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公司能得到孟某某关照,先后两次给予孟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6.2017年2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张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张某丙刑事拘留、上网通缉,张某丙的堂弟张某丁为了能给张某丙办理取保候审,通过时任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戊请托孟某某予以关照,后孟某某安排办案民警将张某丙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收受张某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7.2017年7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刘某丙因被骗一事多次到萝北县公安局报案,刘为了让萝北县公安局及时立案追回被骗财物,并得到孟某某的关照,由朋友范某某陪同给予孟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孟某某安排办案民警快速立案并追回部分赃款返还给刘。2019年3月份,孟某某为了逃避调查将50,000元赃款返还给范某某。
8.2017年7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王某辛及其婆婆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王某辛已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韩某某尚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某辛丈夫为了能给王某辛、韩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通过鞠某某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0元,后孟某某安排办案民警将王某辛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对韩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9.2017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王某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王某壬刑事拘留,王某壬的姐夫陆某某为了能给王某壬办理取保候审,多次请托孟某某,后孟安排办案民警将王某壬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事后陆某某为了对孟表示感谢并希望在案件中得到孟的关照,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00元。
10.2017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安某某刑事拘留,安某某的弟弟安某甲、安某乙为了能给安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后孟某某安排办案民警将安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11.2017年8月份,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那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那某某为感谢孟某某并在案件中继续得到孟的关照,通过鞠某某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12.2017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吴某某、李某辛、胡某某合伙经营的萝北县凤翔镇卓越台球会所,因涉嫌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场所被萝北县公安局查处,上述三人为了能够减轻处罚并得到孟某某的关照,通过范某某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
13.2017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黑龙江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发现孙某甲(另案处理)投资经营的萝北县某某国际大酒店未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萝北县公安局对该酒店进行整改。孙某甲为了能够得到孟某某关照并从轻处罚,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价格高价购买了孟某某持有的号牌为黑H*****(后改为鄂A*****)的雷克萨斯5700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60,000元),后孟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向该酒店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未对酒店进行处罚。
14.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张某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张某已刑事拘留,为了能给张某已办理取保候审,张某已的朋友杜某某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张某已的妻子许某某通过鞠某某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后孟某某安排办案民警将张某已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15.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萝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将史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史某某为了感谢孟某某并继续得到孟的关照,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16.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刁某某帮投资经营的某某某浴场因无特种行业许可证被萝北县公安局要求停业整顿,刁某某帮为了能使浴场及早营业并在今后得到孟某某的关照,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孟某某安排治安民警通知某某某浴场恢复营业。
17.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李某壬(另案处理)借用萝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萝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在未签订建筑合同的情况下承建了萝北县看守所的部分工程,为了从政府采购渠道使该笔工程款及时拨付,孟某某同意以萝北县公安局名义与李某壬补签合同,李某壬为了对孟某某表示感谢并得到孟的继续关照,同时为了能在萝北县公安局尽快结算剩余工程款,给予孟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后孟某某安排萝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为李某壬拨付了工程款。
18.2017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佳木斯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另案处理)因之前承建的萝北县治安视频联网系统一期工程未与萝北县公安局签订合同且无法拨付工程款,便请求孟某某补签合同,孟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与江某某补签了合同,并支付了工程款,江某某为了对孟某某表示感谢,给予孟某某2块翡翠原石(江某某购买价格人民币188,000元)。2018年9月份,萝北县治安视频联网系统欲建设第*期工程,江某某为了能让某某公司顺利承揽到该工程并及时得到工程款,请求孟某某予以帮助,孟安排工作人员将该项目交给某某公司,后江某某为了对孟某某表示感谢为孟支付了人民币250,000元的医药费。2019年1月份,孟某某为逃避调查,将上述翡翠原石及医药费共计人民币500,000元返还给江某某。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实施受贿犯罪19次,共计人民币5,157,401元,美元10,000元,除借给他人3,000,000元外,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全部受贿赃款已被收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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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唐玉君、张燕翔、李某癸、崔荣阳、姜某某、吴某某、霍某某、滕某某、孟某甲、周某某、苏某某、冯某某、王某己、鞠某某、张某戊、刘某乙、吴某某、范某某、范某甲、李某癸、姜某某、周甲某 、张某丙、郝某某、张某丁、王甲某、刘某丙、李甲某、雷某某 、陆某某、王某壬、王甲某、高甲某、刘乙某 、刘文、刘甲某 、赵某某、安某某、安某乙、安某甲、尚某某、孙甲某、卜某某、王某辛、李甲某、那某某、徐某甲、李庚某、张乙某、李某癸、韩某某、朱广仁、孙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孙甲某、国某某、刘乙某、王乙某、张甲某、孙乙某、杜某某、张某已、许某某、郁建华、闫孝伟、何某某、张乙某、张某庚、刁某某、孙甲某、李乙某、姜某乙 、刘庚某、辛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史本兴、刁某某、张某乙、董某丁、刁某甲、蔡某某、李某壬、张庚某、何某庚 、宋某甲、王庚某、朱甲某、管某甲、李某戊、江某某、王庚某、王某癸、高某甲、孟某甲、刘亥某、王丙某、黄某庚证言;
2016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为了谋求鹤岗市公安局的领导职务并提职为正处级,通过朋友于英福请托时任鹤岗市委武凤呈(另案处理),并给予武某某现金1,000,000元人民币,请求武在其提职过程中给予关照,后武凤呈将孟某某调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2019年1月份,武凤呈为逃避调查,将上述1,000,000元通过于英福返还给孟某某。案发后全部行贿赃款已被收缴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以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以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以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鸿运国际被告人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向监察机关交待尚未掌握的本人行贿犯罪、非法持有犯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自首,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二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二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一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一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一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二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一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一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鸿运国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