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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运国际Q币、U币、POPO币与电子货币探讨与分析【IT168 专稿】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电子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而言,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计算机,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它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清算系统来记录和转移资金、完成价值存储和支付清算的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出现,网上支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计算机技术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银行业务和货币的形式也在逐步的演变。因而,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随之应运而生。

  (1)“网络货币”并非由金融机构发行,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亦或是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货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他们的“网络货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鸿运国际

  因此,“网络货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或电子货币一样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同,并在现实社会中流通。它只是一种虚拟货币。

  (2)“网络货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单向流通”的特性使其无法起到一般等价物的作用,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一般都是互联网服务企业,它们推出“网络货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一个消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便利的支付渠道。

  由于互联网服务往往具有“额度小”、“发生频繁”等特点,互联网企业都在寻找一种能够使用户“一次支付,多次使用”的渠道。显然,先让用户使用一定数额的现金购买“提货凭证”,然后再使用该“提货凭证”换取厂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往往只需要在购买“提供凭证”时支付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而在互联网服务商那里只需要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将购得的“提货凭证”换成自己希望得到的数个商品或多次服务。这种便利性是不言而喻的。

  毫无疑问,“网络货币”就是我们所说的,数据化的“提货凭证”。既然是“提货凭证”,它往往只能兑换该互联网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却无法得到另外的服务商和用户的认同。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

  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货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

  类似Q币的网络服务收费模式,不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也不称其为所谓的“电子货币”,其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功能,不能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等价交换;不能逆向为人民币。在法律性质上更类似于电话充值卡等,鸿运国际用户以人民币购买Q币,不是为了其交换或投资功能,仅是能够实现在腾讯提供的诸多互联网增值服务中灵活的、小额的选择服务。以人民币购买Q币环节支付即已完成,就象购买任何实物的商品;用户购买Q币后,鸿运国际即与腾讯这一确定的单一主体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不是象对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