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运国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是否因为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了呢?并不一定,因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特别的规定,如果在日常经营中不注意,公司股东很有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大众已经普遍认知的角度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大的一点不同就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鸿运国际相对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鸿运国际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解读出,法律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明显更加严格,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发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争议时,股东需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别独立的。其二是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意图,只要是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不独立,股东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这么规定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位股东,那么这个唯一的股东便可以决定公司的意思表示,这导致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的不规范,例如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自然人股东比较多的是会混用账户)、公司业务与股东其他业务的混同、公司营业场所与股东住所地合一等等。前述情况将会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不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混乱、交易对象难以分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也无法保证公司账面上的财产就是其真实的财产,股东也很容易将公司财产转为其财产而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为了防止前述情况的出现,法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上述特殊的规定。
了解了法律规定的意图,我们实践中就需要特别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规范性了,这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经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必须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严格的分离,不能共用账户,需要严格区分两个主体的财产。
对于实际操作中怎么认定,没有同意的法律规定,但是就检索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需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一般需要保持账目完整、完整保留公司原始记账凭证,在举证中过程中一般需要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鸿运国际公司帐户银行明细账单、股东银行明细帐单、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等证据,并且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况。